案例分析:
王女士和张先生原系夫妻,因感情不和分居,2007年11月,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。在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时,王女士知道家里有一个工商银行的存折大概三万,还有一个建行的存折是当初自己去开的户,存定期五万。但是,张先生交至法院时,两个存折的钱都所剩无几了,建行存折的钱于2007年4月以现金的形式取出了。张先生声称存折上的钱款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。王女士怀疑张某将存款转存到其他银行账户中了。
在离婚之诉中,请求法院对某项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时,请求方对该财产的存在和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有举证责任。王女士必须对对方隐匿或否认的财产进行举证。
银行存款只有公、检、法等部门有权力查询,所以一般对银行存款查询时比较复杂。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时,必须提供开户行和存款账号,才能顺利查清;若只知道开户行,而不知存款账号,申请法院查询便有些麻烦,或无法查询结果;若什么也不知道,则法院对申请也不会受理。这就要求一方在平时对对方的存款情况加强注意,了解并知道存款开户行和存款账号。
对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,对方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,口头上却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的,举证方可以通过考察支取的现金情况来判断消耗合理性:1 、现金支取的时间,时间的长短决定了消耗的数额及取款的动机;2、取款的数额,巨额取款不会在短期内消耗完;3、一方平时的正常开支和必要证据,用来反驳和抗辩;4、其他特殊或异常情况导致一方取款流向。
一般情况下,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。不能证明现存财产多少,只在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。因此,调查取证就很重要了。即便是简单的调查取证,如果受到当事人的阻挠也是困难重重的。如果确有取证的必要和可能,而且又能够提供必要的线索,则在此建议您聘请律师帮助您取证,以便事情顺利解决。
另外,我国的《婚姻法》对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,给予了惩罚性的规定。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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